中国人民大学等额配比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母校中国人民大学建设与发展,特别是推进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校园建设,促进学校更好地吸引社会捐赠,同时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奉献爱心,共襄善举,推进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段永平、刘昕校友募集善款向学校捐赠1530万美元,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等额配比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章  性质与用途

 

第二条  本基金为段永平、刘昕校友向中国人民大学募集捐赠资金,是社会各界向中国人民大学捐赠项目的配比资金,本息可以同时使用,用完为止。

第三条  本基金配比不少于60%用于学科建设、教师国际化培训、国际交流、人才引进、科学研究、奖学助学、帮助困难(离退休)教职工、支持学生公益社会实践活动和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等项目;不超过40%用于支持学校校园建设如基建类、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第四条  本基金的配比额度为: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人才培养、奖学助学等项目按11进行等额配比;校园建设类项目按11/2进行配比,即其它捐赠资金按1倍,本基金按1/2倍的方式进行配比。

 

第三章  配比范围

 

第五条  申请本基金配比的捐赠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基金设立后在学校教育基金会登记备案的捐赠;

(二)捐赠资金应针对学科建设、教师国际化培训、国际交流、人才引进、科学研究、奖学助学、帮助困难(离退休)教职工、支持学生公益实践活动和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以及校园建设等项目进行立项,并得到段永平、刘昕校友本人或其委托代表同意;

(三)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且捐赠协议附有本基金相应的说明条款,标明项目捐赠者拥有对捐赠款及配比基金进行监督、评估等权利与义务;

(四)捐赠资金汇入学校教育基金会帐户。

第六条  已于2010年31日前签署捐赠协议或达成捐赠意向的捐赠资金,及已有的长期奖助学金等,不列入本基金的配比范围。

第七条  捐赠资金指定了具体受益或资助、奖励个人的,本基金不予配比。捐赠项目中有中国人民大学以外受益对象的,针对中国人民大学以外受益对象的资金不予配比。

第八条  本基金只配比社会各界向学校的捐赠资金,用于项目中的自有经费、各级政府拨款不予配比。

第九条  本基金按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的实际到账的现金进行配比;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以及未变现的股票、股权、基金、利息、投资收益,均不予以配比。

第十条  个人或企业捐赠应具备无偿性、公益性,捐赠项目带有利益交换或功利性目的、含有商业性广告行为、商业附加条款或营销行为的,本基金不予配比;个人、非营利性组织要求冠名的捐赠项目中,对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奖学助学等非实物项目,本基金可以进行配比;对于校园建设等基建类项目,不论个人、非营利性组织、企业,要求冠名的,本基金不予配比。

第十一条  用于各类庆祝活动、文体活动的捐赠资金,本基金不予配比。

第十二条  本基金鼓励校友、社会个人捐赠,优先配比个人和非营性组织的捐赠项目。

第十三条  捐赠项目中,不论个人或企业捐赠多少,本基金的单次最低配比限额是人民币10万元,最高配比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对于分多期捐赠的长期单一项目,本基金配比的次数不超过2次。

 

第四章  管理与申请

 

  第十四条  本基金纳入学校教育基金会统一管理,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心平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专项管理,由段永平、刘昕校友本人或其委托代表与学校共同监管。

第十五条  校教育基金会具体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设专门网站进行网络化管理,对本基金的捐赠协议、管理办法、申请流程,以及所有申请配比项目、批准项目、正在执行项目及其进展、完成情况、财务报告进行公开,接受捐赠方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为提高配比效率及规范性,本基金配比的申请、审批、备案等流程均通过网站完成。基金配比由受益对象即学校、各学院或部门等与项目捐赠方联合在网上提交配比申请,由心平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配比基金的设立原则提出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报段永平、刘昕校友本人或其委托代表备案确认后,开始实施;同时在网站公开配比结果,接受段永平、刘昕校友本人或其委托代表,以及项目捐赠方的监督与评估

第十七条  本基金配比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份,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配比申请。

 

第五章  宣传与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校友通讯、教育基金会宣传折页等方式,介绍本基金的来源、涵义、管理办法、申请和执行流程等相关情况,鼓励校友、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并申请配比资金。

第十九条  段永平、刘昕校友将适时提供经费,从国外的著名大学或慈善机构引进高校募捐工作和技能的讲座或课程,免费培训相关学院(系)、部门工作人员。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和段永平、刘昕校友共同提出,每年可依照上年度执行情况,由学校与段永平、刘昕校友或其委托代表协商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31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心平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