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管理办法(2012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培养青年学生的自立、自强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度,由段永平、刘昕校友募集捐赠善款1千万美元,设立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以下简称“贷学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贷学金主要来源为段永平、刘昕校友募集捐赠款,此外,还包含学生归还的贷学金本金、使用费以及贷学金项目基金的利息。
第三章 贷学金项目
第一条 贷学金分为“心平自立贷学金”和“心平留学贷学金”。
“心平自立贷学金”主要为中国人民大学全日制在校就读的本科学生和硕士一年级学生(不含单证硕士)提供学费和生活费,帮助申请对象顺利完成学业。
“心平留学贷学金”是为帮助中国人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解决参与国际交流项目费用或出国留学费用而专设的一项贷学金。主要面向以下两类学生:
(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在校期间参与短期国际交流的学生,可申请资助需要自费或垫支的学费、生活费、交通费。
(二)毕业出国留学的学生,可申请资助学费、生活费、交通费。
第四章 资助条件和额度
第二条 资助条件
(一)思想道德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未受过任何校纪校规处分,无不诚实守信行为。
(二)学习成绩要求:学习勤奋努力,高年级本科生申请时,上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排名列专业前2/3,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一门;一年级新生无成绩要求。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心平自立贷学金”资助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1次。
(二)“心平留学贷学金”资助额度:出国留学项目和短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出国时间在3个月之内的适用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在3个月以上的适用出国留学项目。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1次。
出国留学项目资助额度在参考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基础上,根据学生申请及留学学校的学费及生活费情况,提供学生留学一年所需经费,总额一般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短期国际交流资助额度以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为最高额,具体额度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总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四条 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申请表》,并经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每年5月、10月份为集中办理期。
第五条 学院(系)在心平贷学金申报工作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报心平基金管理委员会;心平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接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并将结果反馈学生处;学生处将结果通知学院(系)和学生。
第六条 学生申请获准后,由申请学生本人、学生处、教育基金会、学院(系)签订《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借款合同》、《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还款协议》。留学贷学金学生须持留学签证、留学学校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正本的复印件等材料签订协议。在学生办理签证过程中,经外事部门审核同意,可由学生处出具贷学金申请资助证明。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教育基金会将按约定时间将心平贷学金款项拨付学生处,学生处通过财务处将贷学金一次性划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八条 学生处将学生签约材料返回学院(系),学院(系)将材料分发给借款同学。
第九条 在贷学金尚未发放到位期间,贷款学生如出现受校纪校规处分、不诚信行为,以及出现不及格课程两门以上(含两门)、休学等情况,将中止贷学金的发放。
第十条 在毕业离校前未还清贷学金款项的学生,需与学校签订《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还款确认书》。
第六章 还款程序及说明
第十一条 贷学金不设固定还款时间,学生可以随时还款;可以一次还清,也可以分期偿还, 每期还款金额不限。
第十二条 本科生最迟应自毕业之日起10年内还清,硕士生最迟应自毕业之日起8年内还清,博士生最迟应自毕业之日起6年内还清。
第十三条 中途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最迟应自离校之日起10年、8年和6年内还清。
第十四条 学生在借用贷学金期间须支付使用费,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及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心平贷学金自借款日起至毕业后4年,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使用费,同时计算复利;毕业后第5年起至最后还款日,按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使用费,不计算复利。
第十五条 学生要认真履行还款义务,还款时直接向教育基金会还款。学生在银行打款过程中,须注明本人信息及贷学金类别。贷学金未还清之前,学生要积极与教育基金会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本人工作及地址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对逾期不还的学生,教育基金会将在相关网站上发布催还公告,并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就读院系、班级、专业及目前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第七章 贷学金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在教育基金会下设立“心平贷学金”专项基金,由心平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具体工作由财务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处、教育基金会和各学院(系)负责。其中,学院(系)主要负责贷学金的申请材料中学习成绩、违纪情况、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合同发放及和借贷同学的联系;学生处负责贷学金经费的统筹安排、分配及贷学金审定、统一组织签署借款合同等工作;国际交流处协助审核留学贷学金申请人的相关外事材料;教育基金会负责贷学金的核算、拨款和回收入账等工作;财务处负责贷学金发放等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大学和段永平、刘昕校友共同制定,每年可依照上年度执行情况,由中国人民大学与段永平、刘昕校友或其委托代表协商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贷学金管理办法为2010年3月版本的修订版,自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此日期前申请的心平贷学金可继续适用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