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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公众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推动基金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时限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具体涵盖以下内容:

(一)机构基本信息:基金会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年检情况、评估结果、联系方式等;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三)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工作动态信息及相关新闻;

重大事件专项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成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基金会可以免予公开。

基金会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七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二)关联交易等行为(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八条 信息公开时限

(一)法律法规对信息报送和公开时限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规定公开信息;

(二)凡属法律法规要求公开又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应当在事项完成后及时公开。

(三)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基金会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

(二)涉及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等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四)内部工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所有依法应公开的信息内容,在民政部门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公开。信息公开渠道具体包括:

(一)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慈善中国、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指定媒体上公开相关信息;

(二)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三)通过校内外媒体公开信息。

(四)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一条 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和捐赠人的要求,基金会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或专项报告,并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遵循基金会内部管理流程提交申请,经审批后进行修改。信息公开内容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备备案程序。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部门分工、专岗审核、统一协调、归口管理原则。基金会各机构对自身工作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各负其责,日常信息公开由信息归属部门办理信息公开审批手续,拟公开的信息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提交综合办公室统一公布:

(一)各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整理和上报其工作领域中产生的各类需公开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

(二)各部门主管负责审核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及公开内容,对提交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各部门拟公开的信息应在公开前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应及时提交综合办公室进行公开;

(四)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办信息公布工作,指定专人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内容审查,并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负责相应审批手续的留存,及所有公开信息的汇总、存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活动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如实反映,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同时,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了解社会各界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原则上通过 书面形式向基金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单包括以下 内容:

(一)申请主体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证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由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分发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并形成处理意见。办公室上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后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主体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 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主体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主体该信息不存 在;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主体做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内容涉及部分不可公开的,且可以区分处理的, 可根据情况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申请内容涉及第三方合法权 益的,可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六)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其他答复。

第十八条 基金会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如涉及第三 方权益,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4月22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