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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捐赠项目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大学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开发以促进中国人民大学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人才培养、奖学助学、校园建设等为目标,主要用于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需符合基金会的设立宗旨、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根据捐赠协议规定设立。

第四条 项目的开展应遵照捐赠协议规定,充分表达捐赠人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使捐赠款项发挥最大作用和最佳效益。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监督。基金会业务与项目管理部负责捐赠项目立项与捐赠协议的审核,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规划、执行实施、经费使用、信息宣传发布等工作,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质量和执行成效承担责任。


第三章 捐赠项目类型

第八条 根据捐赠项目的用途,可分为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方指定捐赠财产用途和方式的项目,捐赠财产一般指定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学院、机构、某类群体等。非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方未具体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的项目,可由基金会根据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决定使用对象和使用方式。

第九条 根据捐赠项目的资金使用形式,可分为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投资收益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四章 捐赠协议签订

第十条 基金会与捐赠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中必须明确捐赠方与受赠方权利义务及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账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内容。

第十一条 通过签署书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事项的,协议内容需按照基金会捐赠协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基金会审核通过的协议方可安排签署,未经基金会审核同意或未经基金会签署的协议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校内)、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可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

十三条 与基金会完成捐赠协议签约的单位及个人,基金会可向其颁发捐赠证书,捐赠证书必需加盖基金会公章。捐赠证书由基金会统一监制,统一范本,统一编号。


第五章 项目资金认领

第十四条 为规范项目管理,捐赠资金到账后基金会与项目执行单位签订执行协议,项目执行单位提交捐赠登记表》办理资金认领手续。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与项目管理部审核相关资料后,将捐赠协议、《捐赠登记表》转交财务与基金管理部予以入账。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在立项后,按照基金会对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及项目实施方案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按时向捐赠人、基金会业务与项目管理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基金会提供活动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业务与项目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和实施方案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捐赠数额较大、有多个执行单位或对意义重大的项目,可成立项目执行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对捐赠资金进行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决定项目年度预算、使用计划执行方案等。


第七章 项目监督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将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以年度报告的形式通报基金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捐赠款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教育基金会将不予批准资金使用,执行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遇下列情况,教育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办理结项手续,基金会对项目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按照民政部门要求,若项目需要开展专项审计,具体实施细则参照《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档案和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及各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及时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及各执行单位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会及各执行单位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对捐赠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并参照《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对项目资料进行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2日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2017年6月5日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6月8日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