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充分发挥各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中国人民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加强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学校党委和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理事会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对基金会财务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并决定与财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及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置基金会财务与基金管理部,配备财务人员。
第八条 接受捐赠款项的校内各单位,对捐赠经费的使用具有管理责任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捐赠资金及财产使用过程中经济业务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基金会由财务与基金管理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增加相应级别的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遵循谨慎性、重要性原则。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第十五条 会计政策前后一致,不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十六条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十七条 捐赠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基金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所有收入必须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捐赠收入。
第二十四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各类收入使用应符合捐赠协议要求或有相应管理制度。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基金会净资产的6%。
(二)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秘书处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等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基金会总支出的12%。
(三)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四)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期末,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短期投资等。
(一)现金管理
1.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2.基金会库存现金不得私人挪用,不设小金库。
3.基金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应及时记录现金收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
(二)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和外币账户。
2.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3.提取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和空白支票及支票密码须分开保管。
4.每月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
(三)应收账款管理
1.应收款项是指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2.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基金会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按期冲销,不得长期挂账。
(四)短期投资管理
1.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 年(含1年)的投资。
2.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
3.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4.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第三十条 长期投资管理
(一)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二)长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基金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四)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捐赠资金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应当以服务基金会事业发展为前提,坚持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四)财务与基金管理部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盘点结果及时上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以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二)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三)基金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银行空白票据等。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捐赠款,为捐赠人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三十五条 捐赠款须由审核人员确认银行到账后方可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抬头为捐赠人。捐赠票据开具时,财务人员应核对捐赠票据抬头与捐赠协议签署的捐赠方以及银行来款汇款方是否一致,不一致应提供相关方正式的委托函或说明。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入账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十八条 银行空白票据、支票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三十九条 会计应根据会计档案规定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与账目核对。
第四十条 如支票过期或退票需作废,必须将原支票或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进行调换。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与基金管理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财务与基金管理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设置2-5名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财务监督,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审计处的要求,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应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基金会财务情况。
第四十九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与基金管理部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整理报告,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对外提供或披露。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与基金管理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二章 会计电算化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使用的会计信息化软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软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主持会计信息化全面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组织实施和完善会计信息化工作。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应指定专人对财务软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及数据库的管理,对会计数据进行定期备份。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会计软件系统开发商的沟通与协调,改进软件并进行系统升级换版的调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管理及维护,协助基金会财务用计算机的使用及财务软件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3年4月22日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